主题: [转贴]地铁施工封路路段沿街商户及职工致政府诉求书! 期望政府干预!

  • 猪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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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6/1 17:39:12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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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路公园段地铁施工围栏封路,是一个对该路段商户及行人影响巨大的施工工程,由于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和必要的市民(商户)听证便轻率封路施工,目前造成该路段市民出行极不方便,尤为可怕的是 

给该路段沿街的合法商户及员工带来了灭顶之难!无法经营!沿街商户损失惨重!压力非常大!

1.员工薪酬及吃饭,员工分流(裁员)违约劳动法补偿的经济压力

2.房屋租赁费及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的经济压力
3.营业损失及经营之初商业合同违约的经济压力
4.企业资产损耗及客户流失的经济压力


5.法定税赋的经济压力
6.维持公司现状必须的水电费用的经济压力
等等……谁来替我们买单!政府和地铁公司为我们考虑过吗?!
 地铁施工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饭碗,我们将如何生存!!!???...... 
由于该路段经营商户全部属于下岗再就业的性质,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业主只能勉勉强强维持基本生活开支,特别是该路段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更是在基本生活线上挣扎!子女上学、房贷的压力已经让大家难以应付!但现在地铁施工单位不经过论证,仗着地铁是公益事业和青奥赛需要,无视不合理围栏封路给我们带来的损害,轻率的封路了事,不管我们死活!地铁施工部门的行为,让我们这群因生活艰辛的下岗职工义愤填膺怒火万丈!

我们是下岗工人,不懂哪些法律能够保障我们的权利!但我们知道一个道理,那就是地铁工程是政府工程,它的建造成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绝不应该由我们来分担,不能牺牲我们赖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来降低地铁施工费用的支出。施工单位拿了政府的建设地铁的专项资金,根本无权要求我们个别商户为此来买单!如果连这一点道理领导们都不给以考虑,那我们就怀疑现在的政府言行的一致性和公信力了

目前,所有沿街商户因该围栏封路无法经营,强烈要求政府出面干预,地铁施工对该路段商户企业带来的损害进行必要的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市民(商户)听证,找到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补偿办法,避免因轻率施工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地铁工程顺利进行。

敬爱的六合区政府领导,请你们抽时间来围栏封路路段看看。地铁施工单位究竟凭什么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难道一句政府工程就让我们可以不吃饭而活着?可以不付房租!?可以不还银行贷款!?可以不缴纳税金!?可以不拿工资!?可以不按时还银行的房贷!?可以违反劳动法!?法律面前还有人人平等吗???

我们强烈要求地铁公司及政府:

1. 请求地铁公司施工方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实行合理的补偿

2. 请求区政府协调有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减免我们的税赋及相关规费

3. 请求对受影响的企业职工发放最低的生活保障金

4. 请求市政部门对现在人行道上的阻行桩进行暂时移除,方便行人,同时也让我们的车辆能够进出,方便货物运进运出 

5. 请求地铁施工方在施工前做一临时便道,让车辆好通行,并加强管理。

  尊敬的区政府及地铁公司的领导请您们换位思考!我们要求挣一口维持生命赖以生存的吃饭的权利不过分吧?!全国上下不是倡导和谐吗!?六合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相信,你们会确实替人民考虑,替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全体沿街商户及企业员工盼回复!!!
  六合地铁建设支持是必须的!可沿街商户在没得到任何通知就把路给封了,给商户一个措手不及!沿街商户无法经营,损失惨重(房租/员工吃饭及分流/营业损失/违约赔偿等等压力),作为政府和地铁公司在此过程中该不该承担责任,本人认为有以下三点理由,其应予赔偿(或补偿):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以及《物权法》第84条对相邻权的规定,作为沿街商户是该房子(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承租户),地铁公司是地铁开发者,即该地铁的产权人(之一),同时由于地铁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且紧邻沿街商户的房子,由此,两不动产之间就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相邻关系,既然如此,作为产权人的地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就应受到上述两法的约束,即第三人应该在不防碍相邻一方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进行施工与作业,这其中的相邻权就包括顺利通行等权利。事实上,现在由于地铁公司的施工,将整个道路基本封闭,致使上述权利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从而给沿街商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转嫁损失),既然如此,地铁公司就应依法予以赔偿;这里要强调的是,在这个侵权行为中(侵犯相邻权),尽管政府亦或法律批准地铁公司修建地铁,表面上看其行为合法,也似乎没过错,但我们要看到问题的实质,即:允许修建地铁不包括允许修建地铁时可以任意侵犯其他人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既然如此,其过错不言而喻,地铁公司就不能拿前者作挡箭牌忽悠百姓,开脱责任!
  第二、退一步而言,即便地铁公司修建地铁的行为没有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其行为给沿路很多商铺(受害方)造成了损失,这其中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所以依据上述规定亦应予补偿(非赔偿);
  第三、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讲,由于该工程项目是因公共利益而修建地铁,其一旦许可施工,务必会影响沿路很多不特定商铺的经营,即涉及他们的直接利益,那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建设部门在许可地铁公司进行施工时就应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上述商户)进行听证,然而,政府在给施工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却没组织听证,是错误和违法的!如果政府在给施工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时能组织听证,相信很多问题,包括现在提到的赔偿也好补偿也罢等等都会迎刃而解,遗憾的是政府机关却没有这样做,以致于沿街商户损失惨重面临倒闭歇业及违反劳动法(裁员)。所以说依法行政很重要,否则作为行政机关将为行政不作为承担不利后果!当然,希望政府和地铁公司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在争取调解时,站在求和谐的高度,本着高姿态,力求大事化小,最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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